张杰: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选择
近日,IMI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张杰撰文从理论史的角度回顾了金融转型背景下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选择的理论发展,指出由于银行具有追求所谓“事后有效”的动机,软预算约束或许并不是集权银行制度的特例,而是所有金融体制都可能面对的常态和挑战,分权的金融体制在应对这个挑战时尽管具有比较优势,但同时也会引发企业的短视行为,因此是一把“双刃剑”,由此凸显的“项目选择”悖论和既有理论之间的矛盾也为金融制度选择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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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选择
20世纪80 年代后期,随着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全面“转型”时期,一种所谓的“转型经济学”(transitional economics) 似乎在一夜之间异军突起,成为全球经济学家竞相追捧的“新宠”。迄今为止,尽管转型经济学并未形成完整的逻辑框架,在不少问题上远未达成共识,但就既有的文献看,它毕竟包含了有史以来专门针对经济制度选择(或者转换)机理及其过程最为深入细致同时也是最为从容理性的经济学思考。重要的是,由于经济转型过程凸显了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经济学的注意力从“标准的价格和货币理论转向合同及其制度环境”(Roland,G.)。无疑地,对于长期徘徊于主流经济学“边缘”的制度经济学来说,中央计划经济的全面转型为其迅速“融入主流”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起初,人们关注的是改革方式、改革次序及其约束条件等一般性问题,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因素很少有人顾及。当然,这种情形事出有因,前述这些一般性问题为改革进程首先碰到,亟须给出理论解释。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制度中,金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附属于财政体制,而所谓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也概由政府掌控。因此,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理论,更不用说金融制度选择理论了。
不过,自从科尔奈(Kornai,J)在20世纪70年代末首次提出“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constraint) 视角之后,情形为之一变。迄今已有不少文献发现,在预算约束与一国的金融制度选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联系。对这种联系进行深入考察,不仅会极大地推进和拓展金融制度理论以及制度金融学的研究,还将对经济转型国家特别是中国的金融制度选择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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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约束与银行体系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对预算约束和银行体系两者关系的理解就已包含在著名的“庞氏游戏”(Ponzigame) 逻辑之中。根据此逻辑,如果时间可以无限存续,且单个银行的信贷完全可得,则借款者就可以通过“借新还旧”机制无限扩张借款规模,最终将风险甩给整个银行体系。此后,弗莱和赫尔维格 (Foley, D.& Hellwig,M.) 的讨论隐约凸显其甄判预算约束会因银行体制而异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在弗雷克斯(Freixas, X,Guesnerie,R.& Tirole.)以及拉丰和梯若尔(Laffont,J.J.& Tirole,J.) 那里则变得更为明确,他们认为,预算约束较“软”的企业制度总是与集权的经济金融体制相伴。
有关预算约束与银行体系更为重要的文献是由德瓦特里庞和马斯金(Dewatripont,M.& Maskin,E.) 提供的,在这篇最终发表于1995年的经典论文中,两位经济学家给出了一个解释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绩效的全新理论角度。在此之前,人们只把预算约束看作一个外生政策变量,大部分文献将软预算约束等同于政府补贴,基于这种观点,“硬化预算约束无非就是一个削减补贴的决定”(Roland,G.)。但在德瓦特里庞和马斯金的框架中,预算约束则被设定为一个特定制度结构的内生变量,这样,硬化预算约束就不再取决于政府的政策选择,而是制度设计的结果。由于银行信贷行为被“内生化”于相关的模型之中,因此,预算约束的“软”与“硬”就进一步成为一个更具一般意义的“动态金融承诺”问题。
“德瓦特里庞-马斯金框架”的一个重要洞见是,银行通常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事先辨别投资项目的品质,因此其第一期投资极有可能成为沉淀成本;为了追求所谓的“事后有效”(ex-post efficiency),银行便不得不在第二期选择“救助”,也就是进一步提供信贷支持,以期“盘活”第一期的投资。结果,一种基于银行行为的软预算约束就被“内生”出来。不过,饶有意味的是,尽管德瓦特里庞和马斯金坚持认为“事后有效”依赖于集中且体现“父爱主义”的金融体制,但是,以上逻辑似乎表明,即便对于追求私人利润最大化的银行,只要投资项目的事前收益和再融资的事后收益之间存在“间隙”,依然可能出现软预算约束现象(Roland,G.)。仅从理论上讲,软预算约束与其说是集权银行制度的特例,毋宁说是所有金融体制可能面对的常态。因此,缓解乃至消除软预算约束现象是所有金融体系共同面临的挑战。
应当承认,分权的金融体制在缓解软预算约束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其中的机理并不复杂。如果企业的再融资需要依靠外部的其他银行,则银行之间围绕信贷信息的金融博弈以及由此导致的“代理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事后有效”产生的可能性。可是,事情总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一些。最值得留意的是,分权银行体制对于软预算约束的有效缓解本身具有明显的“双刃剑”效应。也就是说,分权体制在促使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同时,极有可能引发企业家的“短期行为”。在分权银行体制中,当企业家同时面对一个“马上见效”的短期项目和一个“未来见效”的长期项目时,即便后者具有更大的净现值,他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只有前者才能获得银行的融资。结果,由于得不到银行体系的信贷支持,一些事关一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长期项目总是“无人问津”。
上述“事后有效”命题凸显出金融制度的“项目选择悖论”,由此使得在理论史上本已相当明确的制度绩效评判“边界”重新变得“模棱两可”。从此,经济学家阵营中那些坚决捍卫金融分权主义和绝对崇尚金融市场精神的声音不再那么“理直气壮”。有意思的是,金融制度选择理论却在这个“模糊地带”发现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这一理论框架的过人之处在于它可以随时捕捉既有理论之间相互冲撞所产生的火花的价值,从而在这些理论曾经“殊死搏斗”的“中间地带”建立起自己的学术“领地”。正因如此, 以此理论作为核心支柱之一的制度金融学就先天地具有了接纳意识和包容气质。
编辑 李昂
来源 《金融博览》2019年第12期
责编 金天、蒋旭
监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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